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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入不入账,被判合伙贪污

收入不入账,被判合伙贪污

收入不入账,被判合伙贪污
来源:三明日报
  6人合伙贪污,私分公款达30余万元。日前,由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、吴某、陈某等六名被告人,被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年6个月,并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。
  
  王某系沙县某市场服务中心主任,2004年至2008年,王某伙同其市场服务中心副主任吴某、陈某、出纳陈某某、郭某、会计郑某,将其所管理的市场附近部分摊位的摊位费、租金等收入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,将收取的款项设立为账外资金并非法共同私分。其中王某、吴某、陈某和陈某某参与私分账外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.5万元,每人各分得6.175万元,郑某参与私分账外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.5万元,其个人分得人民币3.1万元,郭某参与私分账外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.5万元,其个人分得人民币2.7万元。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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